随着城市饲养宠物人数的增多,有关于犬的管理,或者犬只伤人的新闻屡见报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宠物伤人此类案件的责任范围做出更进一步的认定。
前段时间,杨女士在小区遛狗时,被一只大型烈犬攻击,导致身体被多处咬伤,宠物狗也被咬死了。
杨女士说,攻击她的是一只德国牧羊犬,有七八十斤重,狗主人是刘先生。刘先生说,当天,这只牧羊犬偷跑出笼子,遭遇正在遛狗的杨女士,咬伤杨女士纯属意外。
伤好后,杨女士将刘先生告上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十万元。日前,石景山法院已对此案做出判决。
据法官介绍,在这起案件中,首先可以判定,被告刘先生对于原告杨女士的损伤是负有直接责任。杨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中,包含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因为人身利益,或人格利益遭到损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被侵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杨女士的宠物犬跟她生活依赖的强度,还有她饲养的目的,宠物犬作为她的情感的一个寄托,再加上综合的考虑,支持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判决被告刘先生赔偿杨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00余元。
随着城市饲养宠物人数的增多,民法典对于宠物纠纷等细节问题也做出更加详实的规定。作为宠物饲养人,尤其要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记者:王竞 摄像:刘航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