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玉波 通讯员沈静芳)利用60斤毒药毒杀4484只百灵鸟,司法鉴定认为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近日,内蒙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上诉案、锡林郭勒盟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名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百灵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乱捕滥猎、随意收购、贩卖。2017年12月20日,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3人将苜蓿草籽和克百威配置的约60斤重的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造成4484只百灵鸟被毒杀。经鉴定,其中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野生动物折合经济价值共计395.97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透露,王某庆等3人利用毒饵非法猎杀百灵鸟仅仅是因为“有人喜欢吃百灵鸟”,他们猎杀百灵鸟后,便卖给餐饮场所从中牟利。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3名被告人被东乌旗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6个月及2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5月22日,东乌旗检察院向东乌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庆等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承担评估鉴定费1.2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三名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东乌旗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汇报,在分院的支持下,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