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
以底拖网方式非法捕捞野生动物
最终被判处刑罚
2022年2月,老王(化名)受雇于同案人黄生(化名)准备出海捕捞珊瑚,负责辨别珊瑚类别,并约定捕捞物中的石珊瑚归老王所有。
2月25日晚,黄生驾驶涉案无证船舶,承载老王及九名船员,到达某海域后,采用底拖网方式采捕珊瑚。期间,老王负责分拣捕捞物,将红珊瑚、角珊瑚、石珊瑚等价值高的捕获物统一收集后交由黄生保管。
一个月后,黄生驾驶涉案船舶返航途中被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捕捞物重约70千克,为红珊瑚、角珊瑚、石珊瑚、珊瑚礁石,其中红珊瑚和角珊瑚分别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估算总值为2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伙同同案人黄生非法采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
珊瑚是海洋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为许多海洋生物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来源,珊瑚礁还能保护海岸线免受侵蚀。但珊瑚礁的形成十分缓慢,一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坏可能需要数百至数千年的时间来恢复。为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为了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拒绝非法捕捞、购买珊瑚,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让海洋更加美丽和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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