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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带6根鱼竿前往江海之门夜钓,结果被警方查处

08-22

男子携带6根鱼竿前往江海之门夜钓,结果被警方查处

8月21日晚8时许,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镇江市征润州江海之门江边有垂钓人员在垂钓,支队随即联系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进行联合查处。

渔政和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对正在垂钓的人员立即进行禁止垂钓法律法规宣传,告知长江镇江段干流江段禁止垂钓的法律依据和处罚规定。同时,对使用一杆一钩的垂钓人员进行劝离。

当晚10时50分许,当执法人员检查到镇江江海之门东侧江边时,发现一男子正使用五根鱼竿进行垂钓。执法人员马上将男子及鱼竿等全部带回镇江征润州水上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垂钓者为湖南籍在镇打工人员张某。当晚8点许,其携带6根鱼竿(均为抛竿)来到江海之门江边“夜钓”,现场使用了5根鱼竿,一根鱼竿装有爆炸钩,其余4根鱼竿装有串钩(均为一线三钩)。现场张某已经钓到黄颡鱼(俗称昂丝鱼)3尾约半斤。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渔政人员和张某一起在镇扬汽渡码头将渔获物放归长江。

发稿前记者获悉,该案为镇江市处罚长江垂钓行为第一案。镇江渔政部门将在集体讨论后,对张某给予行政处罚。

查处

链接>>>>>>>

一、禁止垂钓法律规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二、禁止垂钓范围

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三、相关处罚规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通讯员 韦龙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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