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邓辉林
近日,江苏常州4名驴友在凌晨4时许进入安徽黄山歙县清凉峰国家级保护区,其中蒋某、夏某因体力不支原路返回,另两人马某、许某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后失联,幸亏及时获救。最终,马某、许某被处以每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蒋某、夏某被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类似事件近年屡屡发生。从这些驴友选择的时机、路线等因素来看,这些驴友并非误打误撞、无意闯入,而是早有蓄谋、有意为之。在法律昭彰、殷鉴不远、途中有提示和围挡设施的前提下,这些驴友的行为可谓任性。
这些驴友,把擅闯自然保护区混同于一般的探险行为和正常的户外运动,忽视了擅闯自然保护区可能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和自然资源破坏。他们把一般探险行为和正常户外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简单移植过来,却没有考虑到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个人私事的范围,超出了行使旅游权利的范围,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威胁,属于权利滥用。
认识误区是擅闯禁区的前提;而处罚力度不大,则是“后来者”层出不穷的一个诱因。也只有处罚到位,才能让驴友出于违法成本考虑而止步于禁区之外。
现在,多地对擅闯自然保护区的驴友,一般都是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这是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擅闯行为的处罚。这是必要的,但仅仅处罚擅闯行为的力度是不够的,对于擅闯的后果也应一并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任性驴友给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还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和准确测算,并要求驴友赔偿损失。
此外,擅闯自然保护区与部分旅游不文明行为存在重叠之处,性质比另一些旅游不文明行为更加恶劣。而我国已经施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对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个人在再次旅游、银行信贷等方面产生影响。对于任性驴友,有关部门也可以探索采取俗称“黑名单”的制度来进行约束。
至于要求任性驴友为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支付合理费用,以及追究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破坏等严重事故的任性驴友的刑事责任,也应当依法严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