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公安局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于 加 强 犬 只 管 理 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城区和九襄镇城区犬只饲养管理,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县城和九襄城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范围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我县将富林镇城区西园、流沙河、饮泉、滨湖、市荣五个社区行政区划范围设定为犬只限养区。九襄城区北至九襄新车站、南至九襄中医院、西至木槿水大桥、东至高速公路连接线堰坪村十字路口沿线范围设定为犬只限养区。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居民区等区域除军犬、警犬、警卫犬、科研犬、导盲犬、生活辅助犬和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只。
二、县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机关负责限养区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的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养犬,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限养区内流浪犬、无主犬、染疫犬、疑似染疫犬的捕捉、捕杀。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犬只的防疫、免疫、检疫。
(三)卫生健康局负责包虫病、狂犬病等疫情监测,负责人群健康教育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城区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染疫犬、疑似染疫犬联合县公安局捕捉、捕杀。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犬类经营市场主体落实犬驱虫、防疫、环境卫生等措施。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非限养区内犬只登记和日常管理,做好辖区内的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督促居民做好流浪犬领养的登记、免疫以及日常管理。
三、犬只日常管理
(一)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限养区由公安机关负责;在非限养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军犬、警犬分别由军队、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二)需在非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带犬到农业部门许可的犬只疫苗注射点进行登记免疫,领取农业部门统一制作的免疫证明。
(三)需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彩色照片,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四)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养犬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或被捕杀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四、饲养犬只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限养区只能限养小型观赏犬。
(二)限养区内只能饲养身高0.35米以下的观赏犬(经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科研犬、演艺犬除外),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9、丝毛黄 10、日本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13、马尔吉斯犬14、约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16、蝴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犬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高地白梗犬22、丹西·西蒙特梗犬 23、狮子犬 24、叭儿犬25、雪纳瑞(迷你)26、威尔士柯基犬27、迷你杜宾犬(小鹿犬)28、巴吉度猎犬29、英国猎兔犬(比格犬)30、日本狐狸犬(尖嘴犬)31、杰克罗素梗犬。
(四)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犬只佩戴的牵引绳不得超过3米。
(五)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或用笼具装载,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六)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七)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商业街、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宗教场所、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九)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
(十)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者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欺限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整改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流浪犬、无人牵引的犬只和未悬挂养犬登记证、免疫标志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容处置。
(七)禁止无证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
(八)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通告的规定如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特此通告
汉源县公安局
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汉源县卫生健康局
汉源县农业农村局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信息来源: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